「我已經簽了買房合同,但我後悔了,不想繼續交易。我的定金還能退嗎?」
在房地產交易中,一些買家在簽署購買合同並解除條件(Subject Removal)後,可能會因為自身財務狀況的變化或市場整體環境的改變而改變主意。這種情況在購買期房(樓花)時尤為常見,因為從簽約到交房的時間跨度較長,期間可能會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買家將面臨什麼後果?通常,買家已經支付了一筆不菲的定金,他們最關心的是這筆錢還能不能拿回來。
在普通法下,這種情況被稱為違約(Breach of Contract)。違約方通常需要賠償無過錯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則無需賠償。在許多交易中,定金不能僅僅因為違約就被沒收,因為它往往與實際損失不符。即使合同規定定金將被沒收,法院也常將其視為「懲罰性條款」(Penalty Clause)並宣佈其無效。
這是否意味著,如果賣家能以原價重新上市並將房產賣出,甚至在市場好的時候賣出更高的價格,在實際上沒有遭受損失的情況下,違約的買家就能拿回定金呢?
著名的 Tang v. Zhang, 2013 BCCA 52 案告訴我們,買家想拿回定金並不是那麼容易的。
在這個案例中,買家張先生和賣家唐先生簽署了一份總價 203 萬加元的房產購買合同。買家支付了 10 萬加元的定金。合同規定,如果買家違約,定金將作為損害賠償被絕對沒收。當買家違約並在成交前不想繼續交易時,賣家很快以更高的價格轉售了該房產。
BC 省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初裁定買家可以拿回定金,依據是普通法關於違約的一般原則,即「無損失則無賠償」。然而,賣家不服判決,上訴至 BC 省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推翻了最高法院的裁決,判定定金不予退還。
上訴法院的判決理由基於一百多年前英國法院的一項判決 Howe v. Smith (1884)。該判決認為,在房地產交易中,定金是一種「誠意金」(Earnest Money),用於約束交易並鼓勵買家完成交易。一旦買家違約,定金即不可退還。
上訴法院認為,這一英國判例已被加拿大法院採納,因此應適用於本案。因此,儘管賣家唐先生並未因買家違約而遭受損失,甚至因轉售房產而獲利,但他仍有權保留這筆定金,從而獲得了「雙重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