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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繼承權解析:為何 Y 先生的「妻子」無法分得遺產?

📅 April 7, 2025👤 作者: Avid Law (Legal Specialist)
配偶繼承權解析:為何 Y 先生的「妻子」無法分得遺產?

在加拿大,除了處於婚姻關係中的兩人必須是配偶外,許多法案中對「配偶」的定義還包括在「類似婚姻關係」中同居了一定時間的人。不同法案對同居時間的要求各不相同。

富商 Y 先生去世後,其五個孩子之一的母親(法庭代號 M1),自稱是 Y 先生的配偶,要求優先分得其遺產。然而,法院裁定 M1 並非 Y 先生的配偶,駁回了她的請求。這意味著 M1 無法作為配偶優先獲得 Y 先生一半的遺產。

根據法庭文件,M1 聲稱她與 Y 先生是配偶關係。另一位最初也聲稱是 Y 先生配偶的索賠人(法庭代號 M2)在審判期間撤回了索賠。因此,確認 M1 的身份成為了這場遺產爭奪戰的焦點。

Y 先生的遺產估計在 700 萬至 2100 萬加元之間。如果 M1 被認定為 Y 先生的配偶,她將擁有遺產的第一順位分割權,優先獲得一半遺產;反之,如果她不被認定為配偶,遺產將在 Y 先生那五個不同母親所生的孩子之間分配。

法律上如何定義「配偶」?

資深大律師孫律師(Adele Sun)指出,在加拿大,除了婚姻關係外,許多法案將一定時間內維持「類似婚姻關係」並同居的兩人也定義為配偶。不同法案對同居時間的要求不一:

  • BC省《遺囑、遺產及繼承法》(WESA)(M1 索賠的依據):要求同居至少 2年。
  • 聯邦《所得稅法》:要求同居 1年。
  • BC省《就業與援助法》:僅要求同居 3個月。

孫律師表示,複雜之處在於法案並未明確定義何為「類似婚姻關係」,這完全由法院根據普通法進行判定。因此,原則上,未婚兩人是否構成配偶關係需逐案分析。在無數判例中,法院確立了一系列考量因素,主要包括:

  1. 雙方意圖: 是打算維持長期的伴侶關係,還是僅僅是臨時的關係?
  2. 經濟融合: 是否在經濟上相互依賴或相互支持,還是相對獨立、各自理財?
  3. 共同居住: 是一直住在一起,還是各有各的住處、只是偶爾同住?
  4. 親密關係: 是否維持正常的性關係?
  5. 社交活動: 是否成雙入對地出席活動並以伴侶身份示人?
  6. 子女情況: 是否有共同子女,以及撫養子女的狀況?
  7. 社會認知: 親朋好友是否認為兩人是長期伴侶,或者認為他們只是約會對象,甚至根本不知道他們有關係?

法院明確表示,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具有決定性作用,必須綜合考慮所有證據。

孫律師認為,在 M1 的案件中,M1 早在 2004 年春就認識 Y 先生,不久後同居,並於 2008 年生下 Y 先生的孩子。但這期間,Y 先生曾與他人結婚又離婚,並與多名女性戀愛生子,這表明 Y 先生從未打算與 M1 維持排他性的伴侶關係。

此外,Y 先生與 M1 無共同資產,也未定期向 M1 提供經濟支持;Y 先生 2007 年移民加拿大,直到 2015 年遇害,M1 從未來溫哥華與 Y 先生同住,Y 先生也從未帶她去旅遊。基於以上事實,法院認定 Y 先生與 M1 不存在「類似婚姻關係」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回顧

被害華裔富商 Y 先生的遺產審判始於 2018 年 11 月 26 日,結束於同年 12 月 14 日。M2 在 12 月初突然撤訴,並獲准轉為辯方證人(協議金額未披露)。

在結案陳詞中,代表五個孩子的律師引用了加拿大和中國法律對婚姻和配偶的不同定義,辯稱本案唯一的原告 M1 未與 Y 先生結婚。M1 的律師對此予以反駁。

2015 年 5 月 2 日,華裔加拿大富商 Y 先生在其位於 BC 省西溫哥華價值 500 萬加元的豪宅中被謀殺並分屍。涉案嫌疑人 Z(當時 54 歲)據稱是死者表妹的丈夫。

Y 先生雖有多個子女,但在世時一直處於單身狀態。

Y 先生去世後,至少有 7 名女性聲稱曾為 Y 先生生子,還有一百多人聲稱與 Y 先生有「關係」,她們都希望分得這筆鉅額遺產。

法庭文件顯示,Y 先生曾於 2005 年 9 月與一名加拿大女子結婚,並於 2007 年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然而,同年 8 月獲得身份後,他便與該女子離婚。據此,法院認定 Y 先生是為了移民而假結婚。

生前,Y 先生與嫌疑人 Z 一家(包括 Z 的妻子、女兒和岳母)居住在西溫哥華。Y 先生在中國認識了本案中的五位母親。除了 M2(其子女在 Y 先生去世前不久搬去與其同住)外,其他人均居住在中國。

要根據 BC 省《遺囑、遺產及繼承法》被視為 Y 先生的配偶,M1 必須證明她在 Y 先生去世前的最後兩年內與其保持著「類似婚姻關係」。

法官認定,至少從 2011 年起,M1 與 Y 先生之間就不存在類似婚姻關係。即使曾有過,Y 先生在 2014 年取消 M1 的加拿大之行時也已終止了這段關係。

法官指出,雖然這不是 M1 與其他母親之間的競爭,但其他母親的證詞對判定 M1 與 Y 先生的關係至關重要。首先,其他母親與 Y 先生在一起的證據影響了 M1 的可信度;其次,這也展示了 Y 先生對 M1 的態度。

文件還指出,從 2013 年 11 月直至去世,Y 先生與多位其他母親保持著關係。此外,他還在交友網站上發布求偶信息,並在此期間與其他女性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和英國等地旅遊。

Y 先生還為 M2 和 M3 支付房租,並曾勸說她們移居加拿大。M2 和孩子最終於 2014 年 7 月搬到加拿大。法官認為,正是因為 M2 的搬遷,Y 先生才取消了 M1 和孩子的加拿大行程。

法官表示,M1 支持其作為 Y 先生妻子身份的證據僅是所謂的同居、與家人過年、在醫院照顧 Y 先生的父親以及 Y 先生與孩子的關係。M1 聲稱她從 2007 年到 2011 年住在 Y 先生父母家,並在 Y 先生不旅行時回去居住。然而,法官指出,實際上 Y 先生從 2007 年起就住在中國某大城市的公寓裡,雖然 M1 聲稱她也常住那裡,但這與其他幾位母親供詞中提到的時間相矛盾。

在本案中,法官認為性關係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 M1 無法證明她在 Y 先生去世前兩年內與其發生過性關係,但 M2 和 M3 均能提供證明。

法院還發現 M1 的證詞缺乏細節,她對 Y 先生知之甚少,且在 Y 先生去世前與其聯繫甚少。因此,法官認定,自 2011 年 M1 搬進 Y 先生提供的公寓後,兩人就未再同居,且在 2014 年 9 月 Y 先生最後一次離開中國之前的八個月裡,M1 都未見過 Y 先生。

Y 先生也無意與 M1 過類似的婚姻生活,他安排 M2 來加拿大就是對其與 M1 長期婚姻生活意願的否定。

Y 先生其他四個孩子的代表律師也提供證據表明,Y 先生從未重視過 M1,並指出 Y 先生與 M1 很少以夫妻身份共同出席社交活動,只有家人認可他們的關係,且儘管孩子請求,Y 先生也未參加孩子的學校活動。Y 先生亦未向 M1 提供生活費,M1 的資金主要來自 Y 先生的母親以及 M1 自己的母親和家庭。

此外,Y 先生與 M1 沒有聯名銀行賬戶或聯名房產,M1 居住的房子實際上是由 Y 先生提供並登記在 1 號孩子名下的。雖然 Y 先生曾給 M1 買過昂貴禮物,但他同時也給其他母親買禮物並帶她們旅遊,卻從未帶 M1 旅遊。因此,法官認定 M1 與 Y 先生的關係並非類似婚姻關係,駁回了 M1 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