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除了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两人必须是配偶外,许多法案中对“配偶”的定义还包括在“类似婚姻关系”中同居了一定时间的人。不同法案对同居时间的要求各不相同。
富商 Y 先生去世后,其五个孩子之一的母亲(法庭代号 M1),自称是 Y 先生的配偶,要求优先分得其遗产。然而,法院裁定 M1 并非 Y 先生的配偶,驳回了她的请求。这意味着 M1 无法作为配偶优先获得 Y 先生一半的遗产。
根据法庭文件,M1 声称她与 Y 先生是配偶关系。另一位最初也声称是 Y 先生配偶的索赔人(法庭代号 M2)在审判期间撤回了索赔。因此,确认 M1 的身份成为了这场遗产争夺战的焦点。
Y 先生的遗产估计在 700 万至 2100 万加元之间。如果 M1 被认定为 Y 先生的配偶,她将拥有遗产的第一顺位分割权,优先获得一半遗产;反之,如果她不被认定为配偶,遗产将在 Y 先生那五个不同母亲所生的孩子之间分配。
法律上如何定义“配偶”?
资深大律师孙律师(Adele Sun)指出,在加拿大,除了婚姻关系外,许多法案将一定时间内维持“类似婚姻关系”并同居的两人也定义为配偶。不同法案对同居时间的要求不一:
- BC省《遗嘱、遗产及继承法》(WESA)(M1 索赔的依据):要求同居至少 2年。
- 联邦《所得税法》:要求同居 1年。
- BC省《就业与援助法》:仅要求同居 3个月。
孙律师表示,复杂之处在于法案并未明确定义何为“类似婚姻关系”,这完全由法院根据普通法进行判定。因此,原则上,未婚两人是否构成配偶关系需逐案分析。在无数判例中,法院确立了一系列考量因素,主要包括:
- 双方意图: 是打算维持长期的伴侣关系,还是仅仅是临时的关系?
- 经济融合: 是否在经济上相互依赖或相互支持,还是相对独立、各自理财?
- 共同居住: 是一直住在一起,还是各有各的住处、只是偶尔同住?
- 亲密关系: 是否维持正常的性关系?
- 社交活动: 是否成双入对地出席活动并以伴侣身份示人?
- 子女情况: 是否有共同子女,以及抚养子女的状况?
- 社会认知: 亲朋好友是否认为两人是长期伴侣,或者认为他们只是约会对象,甚至根本不知道他们有关系?
法院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有决定性作用,必须综合考虑所有证据。
孙律师认为,在 M1 的案件中,M1 早在 2004 年春就认识 Y 先生,不久后同居,并于 2008 年生下 Y 先生的孩子。但这期间,Y 先生曾与他人结婚又离婚,并与多名女性恋爱生子,这表明 Y 先生从未打算与 M1 维持排他性的伴侣关系。
此外,Y 先生与 M1 无共同资产,也未定期向 M1 提供经济支持;Y 先生 2007 年移民加拿大,直到 2015 年遇害,M1 从未来温哥华与 Y 先生同住,Y 先生也从未带她去旅游。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 Y 先生与 M1 不存在“类似婚姻关系”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回顾
被害华裔富商 Y 先生的遗产审判始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结束于同年 12 月 14 日。M2 在 12 月初突然撤诉,并获准转为辩方证人(协议金额未披露)。
在结案陈词中,代表五个孩子的律师引用了加拿大和中国法律对婚姻和配偶的不同定义,辩称本案唯一的原告 M1 未与 Y 先生结婚。M1 的律师对此予以反驳。
2015 年 5 月 2 日,华裔加拿大富商 Y 先生在其位于 BC 省西温哥华价值 500 万加元的豪宅中被谋杀并分尸。涉案嫌疑人 Z(当时 54 岁)据称是死者表妹的丈夫。
Y 先生虽有多个子女,但在世时一直处于单身状态。
Y 先生去世后,至少有 7 名女性声称曾为 Y 先生生子,还有一百多人声称与 Y 先生有“关系”,她们都希望分得这笔巨额遗产。
法庭文件显示,Y 先生曾于 2005 年 9 月与一名加拿大女子结婚,并于 2007 年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然而,同年 8 月获得身份后,他便与该女子离婚。据此,法院认定 Y 先生是为了移民而假结婚。
生前,Y 先生与嫌疑人 Z 一家(包括 Z 的妻子、女儿和岳母)居住在西温哥华。Y 先生在中国认识了本案中的五位母亲。除了 M2(其子女在 Y 先生去世前不久搬去与其同住)外,其他人均居住在中国。
要根据 BC 省《遗嘱、遗产及继承法》被视为 Y 先生的配偶,M1 必须证明她在 Y 先生去世前的最后两年内与其保持着“类似婚姻关系”。
法官认定,至少从 2011 年起,M1 与 Y 先生之间就不存在类似婚姻关系。即使曾有过,Y 先生在 2014 年取消 M1 的加拿大之行时也已终止了这段关系。
法官指出,虽然这不是 M1 与其他母亲之间的竞争,但其他母亲的证词对判定 M1 与 Y 先生的关系至关重要。首先,其他母亲与 Y 先生在一起的证据影响了 M1 的可信度;其次,这也展示了 Y 先生对 M1 的态度。
文件还指出,从 2013 年 11 月直至去世,Y 先生与多位其他母亲保持着关系。此外,他还在交友网站上发布求偶信息,并在此期间与其他女性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和英国等地旅游。
Y 先生还为 M2 和 M3 支付房租,并曾劝说她们移居加拿大。M2 和孩子最终于 2014 年 7 月搬到加拿大。法官认为,正是因为 M2 的搬迁,Y 先生才取消了 M1 和孩子的加拿大行程。
法官表示,M1 支持其作为 Y 先生妻子身份的证据仅是所谓的同居、与家人过年、在医院照顾 Y 先生的父亲以及 Y 先生与孩子的关系。M1 声称她从 2007 年到 2011 年住在 Y 先生父母家,并在 Y 先生不旅行时回去居住。然而,法官指出,实际上 Y 先生从 2007 年起就住在中国某大城市的公寓里,虽然 M1 声称她也常住那里,但这与其他几位母亲供词中提到的时间相矛盾。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性关系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 M1 无法证明她在 Y 先生去世前两年内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但 M2 和 M3 均能提供证明。
法院还发现 M1 的证词缺乏细节,她对 Y 先生知之甚少,且在 Y 先生去世前与其联系甚少。因此,法官认定,自 2011 年 M1 搬进 Y 先生提供的公寓后,两人就未再同居,且在 2014 年 9 月 Y 先生最后一次离开中国之前的八个月里,M1 都未见过 Y 先生。
Y 先生也无意与 M1 过类似的婚姻生活,他安排 M2 来加拿大就是对其与 M1 长期婚姻生活意愿的否定。
Y 先生其他四个孩子的代表律师也提供证据表明,Y 先生从未重视过 M1,并指出 Y 先生与 M1 很少以夫妻身份共同出席社交活动,只有家人认可他们的关系,且尽管孩子请求,Y 先生也未参加孩子的学校活动。Y 先生亦未向 M1 提供生活费,M1 的资金主要来自 Y 先生的母亲以及 M1 自己的母亲和家庭。
此外,Y 先生与 M1 没有联名银行账户或联名房产,M1 居住的房子实际上是由 Y 先生提供并登记在 1 号孩子名下的。虽然 Y 先生曾给 M1 买过昂贵礼物,但他同时也给其他母亲买礼物并带她们旅游,却从未带 M1 旅游。因此,法官认定 M1 与 Y 先生的关系并非类似婚姻关系,驳回了 M1 的请求。
